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庄**。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左*。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高**、高**及原审被告庄**、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高*2015年6月4日就案涉借款向法院起诉后被驳回,其2022年就同笔借款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若高*2019年9月前不知道志丹县福瑞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已注销,恰可说明其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未向福瑞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二)福瑞公司由高*女儿高**私自注销,其办理注销时明确公司无债务,且高*2015年起诉时的代理人是高**的丈夫米**,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即使存在该笔债务,债务在公司注销时已清偿完毕。(三)高**是福瑞公司实际股东之一,若福瑞公司确实欠高*借款,高**虽可继承债权,但高**最终...(本文书还有1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