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高***********(以下简称易德基金公司)、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易德基金公司向王*支付投资额差额人民币446934.26元。2.依法改判易德基金公司向王*按照6%年利率支付2017年12月25日暂计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投资额差额资金占用费37322.07元,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改判易德基金公司向王*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4.依法改判晏*就王*第1、2、3项上诉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易德基金公司、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基金投资补充协议》第四条与第五条各自约定内容清晰明*,不存在条款约定冲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1.补充协议第四条“利益分成办法”,特指在基金获取增值孳息时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如何分配收益,其中不包括投资本金。第四条勾选的第2款,该条款核心内容为“不确定最低收益”,其对应的法律概念为财产收取的孳息,并非泛指投资人的全部回款。原审法院误将“不保本收益”理解为“非保底条款”,是被带有歧义词语而误导,并未仔细审阅条款内容。2.补充协议第五条“收益结算办法”并未约定限制适用情形,更没有赋予合同当事人可以拒绝条款适用的权利,对合同双方均有束缚力。其中第1款,在收益的结算办法中特意表述为“本金+收益”,即已明*本金与收益是相对彼此分离的...(本文书还有6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