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与被告薛**、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0076.71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6日9时50分许,薛**驾驶车牌号为苏u×××**小型轿车,沿某某省某某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某某小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吉**受伤,两车部分损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吉**无责任。中国人民****************系被告薛**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吉**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薛**未到庭应诉,...(本文书还有4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