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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远集团**********、中国太平****************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辽0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5
  •  
  • 【案例概要】

    胡**辩称,除了保留对丰远热高公司答辩意见之外,补充如下: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胡**擅自到游乐项目上玩耍,“擅自”错误,当时的游乐设施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二上诉人都提出设立警示标志,但是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热高乐园辩称,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异议,对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责任比例7比3有异议,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热高乐园赔偿原告医药费79139.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护理费34620元、营养费8000元、辅助器具费3920元、误工费26180元、伤残赔偿金2583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720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55.6元,以上共计451041.23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本文书还有35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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