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王*、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车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王*、被告人保车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336.49元、交通费2604.50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5288.80元、护理费5553.50元、营养费4500元、车辆修理费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王*辩称:相应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车商支公司承担。
被告人保车商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涉案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部分主张过高,部分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本文书还有2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