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张**、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79609.98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承担;3.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6日8时20分,原告罗**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电力驱动),沿慈溪市逍林镇樟新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樟新线5km+300m处时,与前方由被告张**停放的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罗**主责,被告张**次责。导致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79609.98元。因此次事故导致病情恶化后续所产生的治疗费等保留其追诉权。
被告张**答辩称: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公司处投保了...(本文书还有4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