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某丁公司、汪**辩称,借款属实,本息无异议。目前经营困难,希望减免罚息、复利。贷款时,汪**是作为其某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理。除了本案贷款,还有其他诉讼。希望2026年开始分期还款,到2027年二季度全部还清。希望执行时不要冻结陈**的退休账户。
陈**、汪**辩称,根据《保证承诺书》,我们只在1000000元内承担责任,超过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希望某某银行在执行期间,不要冻结陈**的退休账户,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庭后,陈**、汪**提交书面代理词,认为其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间,某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其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12月17日及2022年1月19日,其某丁...(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