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5年2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14日17时14分许,被告驾驶xxx号车辆在g15沈海高速往上海方向1441k处与案外人李*驾驶的车牌号为xxx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xxx号车辆因上述交通事故损失8300元,该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被保...(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