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有***(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江阴市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宜兴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丁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62438.39元并支付利息(以2462438.39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自202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被告某乙公司、王**向原告支付货款3012867.2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740467.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以272400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日止);3.被告某乙公司、王**对某丁公司的上述货款2462438.39元及利息承担共同付款责任;4.被告某乙公司、王**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77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及案外人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公司)与某丁公司、某乙公司有多年的化学试剂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及苏州某公司均按约送货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2024年11月4日,经原告及案外人苏州某公司与三被告核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确认截至2024年11月4日,三被告尚*原告及案外人苏州某公司货款5202905.65元,其中某乙公司欠原告货款2740467.26元:某丁公司欠案外人苏州某公司货款750866.39元,某丁公司欠原告货款1711572元。某丁公司合计欠款2462438.39元...(本文书还有7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