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徐*、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岳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人保岳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依赖费用共计550935.28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0日,被告徐*驾驶车牌号为湘fs××**的小型客车沿汨罗*三江镇花桥村村级公路与原告胡**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汨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被告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遂诉至汨罗*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2...(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