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口腔医院)诉被告浙江昆仑**********(以下简称昆仑公司)及第三人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口腔医院于2021年2月8日向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故本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元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口腔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魏*,被告昆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宋**,第三人楼**的委托代理人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口腔医院诉称:2016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资料归档的规定及时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含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一式八份,当出现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或借故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时,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本文书还有2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