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车辆是由顾**代表某甲公司出让给张**并签订《玻璃运输车辆合作协议》。
某甲公司、张**在二审期间均确认在张**在付清与顾**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的《玻璃运输车辆合作协议》的车款后,双方没有再签订新的协议,如果有业务需要发包给张**承揽,就按照合作协议中的优惠价格履行。
某甲公司二审期间陈述,张**自己没有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暂时不具备过户的条件,所以在张**付清购车款后,该车辆还没有过户至张**名下。
张**二审期间陈述:涉案车辆没有运营证,其登记在某甲公司名下,只能运送某甲公司的货物,不能自己拉业务。涉案车辆本来就是运送公...(本文书还有1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