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为与被告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7月24日,被告王**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对两案合并进行审理。2023年8月7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原告(反诉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反诉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9月28日,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浓独任审理。2024年1月9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反诉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承诺的补偿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