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等共计35925.7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34605.76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7日18时33分许,杨*驾驶鲁q168**号小型轿车沿郯城县问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皇亭路交汇处南路段事故地点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杨*逃逸,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无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