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聂**、江西省高*************(以下简称高安汽运)、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保高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高安汽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63053元;2、判令被告人保高安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6日下午,原告持b2证驾驶鄂j×××××牌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横车镇马畈街方向经洗岚线往横车镇西驿村方向行驶。13时14分许,车辆行驶至横车镇拢船头村八组路段处,遇对向被告聂**持a2证驾驶赣c×××××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越前方车辆,原告驾驶车辆向右边避让时与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同时与案外人周*宽停放在公路外的鄂j××××...(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