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美科技公司辩称:认可股权转让的事实,票据相关事实和承担责任我都认可,但是支付需要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30日,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京御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具230114**********0113****420748号汇票(以下简称0748号汇票),收款人为福莱美照明公司,出票日和承兑日均为2020年11月30日,到期日为2021年11月30日,票面金额10万元。后福莱美照明公司作为背书人向福莱美科技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后经一系列背书转让,滨州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背书人向滨州锦湖公司转让。2021年11月30日,滨州锦湖公司作为持票人就该汇票提示付款,同年12月6日,系统显示拒付。
滨州锦湖公司提交和滨州市正顺商贸有限公司的供货合同和收货单,显示滨州锦湖公司已经依据供货合同供货。
本院认为,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的0748号承兑汇票电子信息来看,滨州锦湖公司提示付款时,该汇票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签章符合法定...(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