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与被告丁**、奇台县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
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双方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补充协议》;2.依法解除被告奇台农场金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签订的6-08号商铺、6-09号商铺、6-10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丁**返还位于奇台农场108团金博瑞农产品交易中心(物流园)6-08号、6-09号、6-10号商铺(价值18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因原告代金博瑞房地产公司偿付了部分银行贷款,故被告奇台农场金博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在奇台农场108团开发建设的综合园区**栋**号商铺的所有权转让与原告,归原告所有,以折抵其代为偿付的银行贷款。原告取得房屋后,在2017年8月9日将其中的三间商铺即**栋**号商铺,面积466.18平米,以180万元...(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