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孙**。
在本市杨*区世界路xxx号的“睿俪国际”ktv门口,因琐事与陈*发生矛盾。后孙**将陈*约至本市杨*区长海三村xxx-xxx号门口。陈*抵达后,孙**持携带的砍刀朝陈*连砍数刀,将陈*砍伤。同日,民警在本市杨*区开***小区门口抓获孙**并在孙**的住处查获砍刀一把,已依法扣押。
经鉴定,陈*左肩部、左上臂多处缝合创,其中左肩部缝合创长12.5cm,目前上述损伤基本稳定。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1条规定,其肢体皮肤创构成轻伤二级,其左上肢多处皮肤软组织创符合锐性致伤物直接作用形成的特点,砍器可以形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4日凌晨,陈*与孙**在世界路xxx号的“睿俪国际”**楼下闹着玩,互推了几下,陈*的朋友亦帮着推了孙**,孙**。后孙**通过微信要求陈*至长海三村黑山路门口。陈*到后发现孙**持刀站在路...(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