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某*******与被告湖北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某*******法定代表人赵**,被告湖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快递运输服务费216759.6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某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物流公司)在安徽省宿州市的加盟商,某某物流公司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告在宿州市使用其商标对外提供快件收寄及投递等快递运输服务。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快递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客户提供快递运输服务。...(本文书还有1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