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公*(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朱**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到庭接受了询问,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和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多处认定错误,程序上有重大错误和瑕疵。具体情况如下:1.签订合同之前,上诉人已通过电话的方式明确告知了被上诉人真实身份,并清楚说明了项目的用途。合同附件和需求说明文件足以证明项目的用途明确,然而,一审判决却认定上诉人未明确真实身份和项目用途。故,一审判决却认定朱**未明确真实身份和项目用途,属于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中错误地将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软件质量低劣与朱**未明确真实身份和项目用途的情形直接联系在一起,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故一审判决认定错误。3.朱**从未中途增加任何项目需求,且其还让被上诉人明确告知如果有属于新增内容的,需要增加多少费用及所需的时间。然而,一审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朱**中途增加了项目需求,属...(本文书还有5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