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后原告陈**申请追加孟**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的《树木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7,905元(暂定,以树木款实际总金额为准);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陈**欲向杨**购买木材。2021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树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将其在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三八队地改田和农七队河坝两条树林带的树木全部采伐出售给陈**,树木直径12公分以上的每吨380元,直径12公分以下的每吨80元,被告负责办理采伐证,如有一方违约,则向守约方承担总树木款30%的违约金。双方交易过程中,杨**已将三八队地改田的12公分以上50.8吨、12公分以下38吨的树木如约出售给陈**,陈**也已支付相应款项。农七队河坝的树木采伐证中允许采伐的树木为200棵,但是...(本文书还有5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