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3执****号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复议称,其不是悟释堂(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悟释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应当对悟释堂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宝山法院在执行(2021)沪0113执****号案中,对沈*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经造成其生活和工作的极大不便,故请求解除对沈*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撤销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示。
本院经审查查明,罗*.帕韦尔切克“hydrom”贸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罗*公司)与悟释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宝山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悟释堂公司支付罗*公司合同款216,964.76美元。罗*公司和悟释堂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0)沪02民终****号民事...(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