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男,195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再审申请人廖**因诉国家知识***、李*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李*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热水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性使用。(一)代理合同所显示的交易金额均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但并未提供与该合同交易金额相对应的关联发票;交易发票显示每年平均交易金额约在3000元左右,这与代理合同金额差距较为悬殊且总计金额较少;发票也存在许多其他疑点,存在连号情形、开具时间固定、开具金额等同、发票备注对应多枚...(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