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哈**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文书还有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