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曹**、曹**、马**、曹**共同辩称,八原告中,只有曹**实际居住,其他人都没有居住,张**、洪**没有户口也一天都没居住,被拆迁房屋一直由陈**一家五人实际居住使用,他们都是居住人员。而且陈**在动迁过程中被所有动迁人员一致协商确认为房屋承租人。陈**和曹**的户口很早以前就在系争房屋,而曹**是知青回沪,系争房屋的维护都是陈**一方做的。曹*一天也没住过,没有被确认为动迁安置人,没有动迁权益,曹*如果应该被安置,其动迁安置权益应单独找动迁安置组要。王**、曹**、曹**住在系争房屋旁边的违建房屋内,三人没有权利获得砖头费。动迁安置费用总额目前是922万余元,奖金也已经发放,均转入陈**账户。原告起诉要求主张陈**一户共同返还动迁款的要求,因拿到动迁款的是陈**,其他人没有拿到动迁款,要求陈**一户其他人一同承担付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判决陈**一人承担付款义务...(本文书还有2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