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谢**、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孙**各项损失共计293792.81元,其中医疗费92449.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24000元、残疾赔偿金2777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电动自行车损坏),以上共计413585.62元,分责后赔偿总额共计293792.81元;2.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谢**予以赔偿;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本文书还有3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