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玉山县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73067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3.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元;4.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23.8.17-2024.3.31期间的社保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营销总监一职,月薪16000元底薪。自2024年6月1日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至2024年10月17日已有4个月未发工资。因被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案件失联,原告无法与公司取得正常联系,某甲...(本文书还有2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