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22日,汝城县x氏文化研究会筹委会向汝城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请示,拟成立“汝城x氏文化研究会”,汝城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批复同意成立。2021年12月27日,经汝城县民政局审核,更名为“汝城县某********”,并发证登记,其业务范围为研究汝城某君历史文化渊源、采集某君历史文献资料、编辑研究某君文史资料、保护发掘某君历史文化遗址。案涉争议房屋“xx家庙”位于汝城县××镇××村。x氏汝城始居祖于宋代由江西迁入锦堂村,后建x氏宗祠,该祠堂在新中国实行人民公社前,一直由x氏族人管理使用。该房屋具体状况为:占地面积约426.7㎡,东巷抵友元、齐*、玉东、孝良住宅,南抵沟抵高埂,西抵叶如竹祖公厅,北抵大坪。1937年,延寿乡留富村陈*德父母陈*方、彭*凤一家移居锦17堂村,在该宗庙居住。1953年陈*德全家搬离了x氏家祠,由当时农管会安置到叶家一组安家住居。1960年x氏家祠改为学校(xx完小)。1989年,某某村村委会在三资清理时,向汝城县国土局申请办理了“汝集建(89)...(本文书还有2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