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诉被告江门冢田**********(以下简称“冢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冢田公司诉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冢田公司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冢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冢田公司向钟**支付加班费差额164.86元、2022年6月话费补贴120元、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克扣的工资1996.55元、经济补偿金77480元、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15日的欠发工资54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冢田公司承担。
被告(原告)冢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冢田公司无需向钟**支付加班费差额25.39元;2.判令冢田公司无需向钟**支付经济补偿金67054.0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钟**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钟**于2013年3月1日入职冢田公司处,担任品证部品证工程师,2017年上半年晋升为品证部主任。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冢田公司有为钟**参加社会保险。冢田公司每月10日左右通...(本文书还有5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