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利息964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8日,被告无力支付工资,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发放工资,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并在2018年底一次性还清本息。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出借本金5万元。2018年10月,被告因向财政局支付保证金,向原告再次借款3万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600元,同时加上2017年的借款共计8万元,被告承诺在2021年10月底一次性还清。后原告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