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与被告北京顺开*********(以下简称顺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被告顺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顺开公司赔偿二原告的出租房屋损失165000元(计算方式:6间房屋每间每月租金500元,自2016年9月至2021年3月共计55个月,共计6*500*55=165000元);2、判令顺开公司赔偿二原告的人工看守房屋费用共计14800元(计算方式: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2月28日,原告因事无法看护房屋,只能雇人看房,费用每天200元共计69天,此外春节期间额外支付工人1000元,共计200*69+1000=14800元);3、判令顺开公司赔偿二原告的房屋租金及中介损失共计191580元(计算方式:月租金6200元,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共计30个月,中介费5580元,共计6200*30+5580=191580元);4、判令顺开公司赔偿二原告的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4550元(明细见清单);5、判令顺开公司赔偿二原告的装饰装修损失共计135276元;6、判令顺开公司赔偿二原告网店经济损失100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顺开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8日,顺开公司违法毁坏了二原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芦庄xx号的房屋,造成房屋结构被破坏,同时屋内物品部分被毁。原告多次找顺开公司要求赔偿,但顺开公司一直没有予以赔偿。之后二原告起诉到法院,经贵院作出(2019)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顺开公司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芦庄xx号房屋参照现有房屋结构和装修标准,恢复原状至符合居住条件。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房屋内装饰装修以及屋内物品的损失,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除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之外,还应当赔偿原告装饰装修及屋内物品等财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顺开公司辩称:第一,原...(本文书还有8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