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在宁*市金洲镇、双江口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133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2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黄*2到宁*市金洲镇中好集团园区内湖南锦瀚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外盗窃被害人刘*1放在门口的高空作业车铸造配件,然后搬到自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上离开,被发现后,被害人将其追至宁*金洲大道将其抓获。经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000元。
二、被告人黄*于2022年8月12日至9月3日期间,在宁*市双江口镇、金洲镇共盗窃19台水泵、200米电缆线、1块铁盖板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8338元1、2022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黄*2到××乡××村××组颜某1家屋前,将颜某1放在水沟内的1台潜水泵偷走,经鉴定价值329元2、2022年8月31日,被告人黄*2到宁*市双江口镇山园村月星十组,将许*放在水沟内的1台潜水泵盗走,经鉴定价值132元3、2022年8月31日,被告人黄*2到××镇××村××附近,将程某1放在三排沟内的3台潜水泵盗走,经鉴定价值2146元4、202...(本文书还有1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