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天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金沙城二期一标段地暖设备采购合同》中对于逾期付款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上诉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实质上无法对外付款,不存在故意拖延支付的主观意愿。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低迷现状以及上诉人的经营现状,上诉人因本身存在大量诉讼及执行案件,无力支付如此大金额的违约金,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等。
某乙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乙公司在本案一审中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货款109...(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