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为与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经变更):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640元利息(自2022年7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4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香薰,2022年7月4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64640元...(本文书还有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