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号车辆所有人就其车损64000元向原告主张先行赔付,并将索赔权利转让给原告。
另查明,×××号车辆在人民保险投保了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约定,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损单、维修发票、出险信息表、银行交易凭证、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被告人民保险提供的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人民保险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从免责条款来看,“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