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赵**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号的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郸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上诉人所诉事实根本没有审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是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裁定明显违法。上诉人是以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的,虽然基础法律关系是相邻通*权纠纷,但是在双方已经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已经转化为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同纠纷。该《协议书》是在郸城县××镇××村村委会主持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应当围绕协议书进行审理,但是在对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协议书》没有进行任何审理、审查的情况下,就认定双方之间的争议实为土地使用权争议明显是错误的。上诉人主张的相邻通过行权不涉及任何土地使用权。诉争道路是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