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宝*********(以下简称“高境镇政府”)诉被告上海海贝**********(以下简称“海贝公司”)、被告上海申养**********(以下简称“申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追加上海小程********(以下简称“小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境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印**、被告海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沙**,被告申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第三人小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志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境镇政府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确认高境镇政府与海贝公司、申养公司签订的《高境镇为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高境镇为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事实和理由:2016年,高境镇政府为加快辖区“为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开发和建设,与海贝公司、申养公司签订了《高境镇为老综合服...(本文书还有3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