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齐**、雷**、根河市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批准对雷**亲自签字的两份证据做司法鉴定错误。一审庭审中,雷**不承认是其本人签字,二审法院应准许对有雷**签字的《雇技术员劳动合同》《证明》上的签字做司法鉴定。齐**、雷**的说法足以证明《雇技术员劳动合同》中的自3月15日起至11月15日止8个月工作时长。张**4月10日接到齐**、雷**的电话让去吉林护坡工地施工,有火车票证明,一直干到5月末,有施工日记为证。张**干了两个半月的活...(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