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男,1973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宇*********(以下简称“华宇世耀公司”)、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华宇世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务费56,000元及滞纳金78,0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按双方协议约定完成设备安装工作,被上诉人应按双方协议约定支付剩余劳务费。2020年6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一条破碎设备交上诉人负责安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条内容的约定,由被上诉人负责供电并提供设备材料...(本文书还有3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