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杨**、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28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6月4日,被告杨**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其向原告借款92800元,还款时间为2018年7月3日,如逾期15天以内,需支付...(本文书还有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