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集团****(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集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改判驳回某某公司*要求某某集团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支持某某集团要求某某公司*赔偿人民币1,160,630元(以下币种同)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中某某集团提交了《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涉及的上百组试块来源的微信聊天记录,当庭质证表示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中的时间一一对应,以证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中的试块并非在案涉混凝土交付现场由双方现场提取,而是由某某公司*自行制作,达到标准后,再由某某集团送去进行试块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不应被采信。然而,一审法院仍然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涉及的试块并非《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涉及的试块,系认定事实错误。二、案涉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涉及的试块并非现场提取,而是由某某公司*另行制作好试块后,再刻上相应的日期,等完全达标后再由某某集团送去做试块检测,而且微信中某某公司*员工还多次表述“强度还没好啊”“字你们自己刻”。案涉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和“抽取试块的车次由双方确定并提前预知”的表述完全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之处。三、在某某集团发现案涉工程强度不合格时,案涉工程的主体已经全部完成,虽然后期某某公司*也提供了少量混凝土,但系用于做路,强度要求不高。四、一审法院在没有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自行发函给“某某公司3”询问,该公司的回函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某某集团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一、...(本文书还有7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