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咸宁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4)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对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合同主体及效力问题。1.某甲公司已将工程全部内容发包给某乙公司,不存在再次发包给王*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2.某乙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已将工程全部内容承包给了案外人石**,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在施工过程中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故石**委托阮**代签的合同行为有效,一审法院对此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错误。3.即使一审法院认为阮**代石**签字的行为无效,也不必然导致王*与某甲公司存在合同关系。阮**虽为某甲公司总经理,但并非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不必然代表某甲公司的意志,未经某甲公司追认,应认定为无权代理。二、关于合同履行问题。1.某甲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痕迹,从始至终系某乙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工程款。且支付工程款、确认工程量等工作内容均由石**参与对接,该行为也直接证明某乙公司对阮...(本文书还有5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