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某***********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总计人民币298050.32元,其中本金106261.42元、利息188902.7元、费*2886.2元(包含还款违约金、其他费*)(利息、费*暂计至2023年4月28日,之后按《领用协议》的相关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确认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费*包含违约金2886.2元及专项分期手续费0元;原告确认第2项诉讼请求中实际只产生并主张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建某银行信用卡,并接受《中国建某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及申请表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的合约条款,原告经审批同意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xxx。《领用协议》及收费标准上载明:被告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被告实...(本文书还有4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