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2年2月21日,原告因甲状腺结节入住被告某某附属**普外科,进行手术治疗,2022年3月1日出院,住院8天。出院后原告感觉喉咙发声困难,声音嘶哑,低沉无力,前往被告门诊处就诊、用药。后原告分别于2023年8月7日,前往某某医院门诊检查、2023年10月25日,前往某某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右侧声带麻痹,先后花去医疗费6331.23元。
案经六安市医学会鉴定,被告某某附属**过错医疗行为与原告术后发生喉反神经损伤和右侧声带麻痹及声音嘶哑的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180日,护理期7-20日,营养期7-20日。原告花去鉴定费1600元。
另查明,被告某某附属**在被告某某财险六安分公司...(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