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0日,被告家家乐幼儿园通过被告吴*市红******组织的招投标程序中标吴*市红寺堡区幼儿园承办采购项目1标段-红寺堡区第三幼儿园承办项目,中标内容为红寺堡区第三幼儿园承办及未完成的室内外附属、装饰装修、消防配套、教玩具购置等其他工程建设任务代建,中标金额为3473885.77元。2017年9月8日,被告红寺堡教育局与被告家家乐幼儿园签订《公建民办幼儿园委托办园合同》,约定甲方(红寺堡教育局)将红寺堡区第三幼儿园行管办分离、委托办学,委托给乙方(家家乐幼儿园)办园。乙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举办为非营利性公建民办幼儿园。幼儿园的全部园舍、土地、设备等政府前期投资部分国有资产性质不变。幼儿园收费及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颁布,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上交政府财政统一支付,走收支两条线。办园期间,园内进行的所有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应向甲方(被告红寺堡教育局)报批,资金由乙方(家家乐幼儿园)承担,政府将已建项目提供给承办者无偿使用,由承办者投资实施相关配套工程及设施设备,承办者...(本文书还有3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