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孙**、孙**与被告天津市环湖医院(以下简称“环湖医院”)、第三人爱**(上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原告孙**、孙**、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胸科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爱**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孙**、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胸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599547元、丧葬费379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医疗费282673.71元;2、请求判令爱**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2倍惩罚性赔偿胸科医院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胸科医院负担。事实和理由:孙**系患者曹**(已故)之夫,孙**、孙**系曹**子女。2017年11月9日,曹**因瓣膜病至胸科医院治疗。2017年11月21日行二尖瓣植入、三尖瓣成型及射频消融,术后患者未苏醒。2017年11月28日,患者出院途中死亡。孙**、孙**、孙**认为胸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爱**公司生应证明其为免检产品且患者使用的心脏瓣膜确实来源于该公司,否则应承担二倍惩罚赔偿责任。
胸科医院辩称,不同意孙...(本文书还有4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