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寿南*********金垦路分店、海南寿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产品未对申请人人身造成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申请人索取惩罚性赔偿不以食用涉案产品遭受人身实际损害为前提。2.申请人是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关于...(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