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锦汇********(以下简称为锦汇装饰公司)与被告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汇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汇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锦汇装饰公司不支付鲜**2020年7月1日至8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666.8元、2020年5月18日至8月24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2.锦汇装饰公司与鲜**不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鲜**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因锦汇装饰公司未收到仲裁文书故未到庭应诉。2021年9月7日,锦汇装饰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对仲裁结果有异议因此提起诉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锦汇装饰公司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地处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锦汇装饰公司在成华区没有设立经营地。鲜**仲裁举证时...(本文书还有3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