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汤*、王*、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汤*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4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清偿。
三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汤*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三被告不认识原告,也未向原告借款,三被告是2018年5月10日经人介绍向案外人王*借款100万元。2、原告未向三被告催要过借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3、如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原告在正阳县人民法院有十几笔民间借贷诉讼,属于职业放贷人,其请求的利息依法不受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案外人王*介绍相识。2018年5月14...(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