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许**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立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许**偿还林**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2.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许**因缺乏资金向林**借款300000元,2020年2月19日、21日林**通过支付宝分别向许**支付借款80000元、20000元,2020年2月19日、21日、24日林**通过其微信向许**支付10000元、10000元、10000元;以及林**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30000元借款;2020年2月21日林**通过其母亲吴*英的银行账户向许**名下银...(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